《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其中,对于当前屡屡引发纠纷乃至冲突的物业收费问题,如共有部分经营活动的*、车位管理、收费信用体系等,办法都有了明确的规范条款,属于我省创新性规定的达15条之多。
山东新规五大看点:
一、电梯广告收入业主有没有份?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归全体业主
小区的电梯广告、公共设施出租*该如何分配?
《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房子空着总不去住还用交那么多钱吗?
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应当减收
部分普通住宅交付后,许多房主并不着急直接入住。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根据《办法》,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
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较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三、去朋友家串门也要被收停车费?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前2*免费
根据《办法》,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的车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不用的免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的,2*内免费,超过的按*收费。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四、物业费想涨就涨?
不行!
物业费物业公司说了算?这个可不行。
根据《办法》,如果需要调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相关服务设施未曾到位,物业费是需要减免的: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五、储藏室、车库收不收费?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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