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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五部门联合出手 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不整改将暂停网签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3-29 14:36:05

五部门联合发布红头文件

附通知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鲁建金函〔2018〕2 号文件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 10 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或县市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住建部门后,方可开通该楼盘网上签约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及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五、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联合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住建部门,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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