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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住房保障房标准及申请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03 16:18:05

在社会的各界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烟台保障房建设项目工作顺利进行,满足了一大批市民住房需要。而如今烟台市《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对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进行了调整,涉及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标准、“无房户”的界定等。其中,申请经适房较高年收入提高了3744元,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家庭获得申购资格。

廉租房、经适房低收入“较高额度”都提高了

此次首先调整了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 收入及当前物价指数,将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8300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0500元(含);

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3840元(不含)、低于14256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4320元(不含)、低于18000元(含)。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标准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家庭获得申请资格,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

2008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市政府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等。而我市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标准于2008年11月以烟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形式公布,到目前实施期限已满2年,有必要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新的调整。

2008年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公布后,2年来市核心区已先后组织6个批次保障性住房供应,累计为9186户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是过去5年的2倍还多,使原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具备了适当提高准入标准的基础条件,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

“无房户”中的“住房”改为“房屋”

调整住房保障政策中关于“无房户”和“现住房建筑面积”的界定。其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原标准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住房”在一般意义上通常指“住宅”,导致对自有产权的“非住宅”算不算“住房”存在争议。因此,此次调整将“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定义中的“住房”一并改为“房屋”。

政策标准适用区增加高新区

根据行政区划的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增加烟台高新区。

原标准公布时,标准适用于“五区”,高新区尚未成立,此次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范围增加“高新区”。高新区的相关保障性住房供应工作,由该区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困难、保障面积等标准未调整

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其它标准,仍按《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住房困难标准,此次未作新的调整。

廉租住房相关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按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之和确定。其中,实行实物配租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较高不超过所配租廉租住房面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较高不超过50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保障面积计算,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房屋的管理费和维修费两项因素核定并公布。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该户家庭可享受实际保障面积内的廉租住房租金。

经适房相关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房价的影响不多

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房价的影响不大。俗话说,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人人都想住豪宅,都想生活得比别人好,既然这样,就肯定会有向往,有向往就会追求很高品质生活,有需求就有生产,故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房价的影响是不大的。

根据当地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将对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实行“两免一降”政策,房价至少要比现行标准降低180元/㎡。

根据《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5元/㎡、人防易地建设费50元/㎡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

《意见》还明确,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执行下限标准,其余减半收取,无收费标准的适当予以减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烟台保障房申请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在市核心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须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居民常住*(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

3)、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在市核心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首先须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居民常住*(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

3)、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注:烟台市廉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中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优先面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而租金补贴则对所有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三、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为市区较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是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 10500元(含)。

1、民政部门确认的较低生活保障家庭;

2、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居民*三年以上;

3、工会部门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4、双失业家庭(劳动部门发证)。

经严格审核、公示、排序(排序原则优先低保特困家庭)后依次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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